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12点,下午1点-5点。
2022年7月6日上午11:10左右,周某离开单位,骑着摩托车回家,11:22左右,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周某无责任,人社部门认定周某系工伤。
公司认为,周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不属于合理时间不属于下班途中时间受伤,而是在上班中途早退途中受伤,故依法应当认定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虽然周某离开公司时距离下班时间早了约50分钟,属早退,但职工是否违背单位内部的劳动纪律与工伤认定属不同法律关系。
即使职工存在迟到早退情形,仅属于违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其性质仍然属于“上下班”,用人单位可对职工的迟到早退行为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但并不影响对于“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周某从公司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且非周某本人原因,其路程、目的地和离开公司至事故发生的时间均在合理范围内,故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有人可能认为本案很夸张,早退那么久竟然也能认定成工伤,但我要说的是,这还不是最夸张的。笔者检索发现,在(2019)鲁07行终222号一案中,员工提前三小时离开公司,最终也还是被认定工伤。
那么,员工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了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伤亡,是否属于工伤呢?
当前,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之过错不足以导致其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严重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有的认为,迟到早退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当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2023)苏13行终4号一案中,法院持肯定观点,其裁判理由主要有两点:1、早退只是违反公司规定的考勤纪律及由此产生的公司职工管理等问题,但不会由此改变“下班途中”的基本属性,不影响工伤认定;2、公司未能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员工属于早退,不能证明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下班时间。
在(2021)苏10行终84号一案中,法院亦持肯定观点,该院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电话咨询:400-8813-133
渠道合作:吴老师 13911379770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