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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图省事或降低异地用工成本,选择社保代缴,最终因员工工亡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自掏腰包赔偿150万。更扎心的是,法院认定代缴协议违法无效,企业索赔无门!血泪教训,企业必看!
一、案情:跨省代缴埋隐患
2022年6月,某辛公司与众某庚公司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委托后者在湖南、陕西、江西三省为其员工(含张某申)代缴工伤保险、代办工伤理赔等。随后,众某庚公司又层层转委托,最终由某丁公司在外省D县人社局为张某申购买了工伤保险。
同年6月20日,张某申在某辛公司工作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7月4日死亡。次日,某辛公司与其家属达成协议:除垫付15万余元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135万元(总计约150万),并约定工伤保险待遇归某辛公司。
二、维权:工伤认定受阻,索赔无望
事故后,某辛公司要求众某庚公司申报工伤。某丁公司向D县人社局提交申请,但因材料不全(缺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明)被退回,未能认定工伤。2023年8月,某辛公司查询得知,D县人社局实际从未受理过此工伤申请。
三、诉讼:企业起诉代缴方,索赔巨款
某辛公司遂起诉众某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某乙、某己、某戊、某丁、某丙),要求返还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共计约148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四、一审:代缴违法,协议无效,企业自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违法代缴,协议无效。
判决:驳回某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属地化的法定义务。某辛公司委托第三方在异地以第三方名义代缴社保,导致劳动关系、参保地、参保单位均不一致,扰乱社保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委托协议无效。
工伤认定失败主因关键在于张某申与D县参保单位(某丁公司)无真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人社局材料矛盾不影响此核心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用人单位(某辛公司)未依法参保,发生工伤应由其支付待遇。其自行赔偿后向代缴方索赔,无法律依据。
五、二审:维持原判,终审定音
二审法院重申代缴违法性:委托第三方异地代缴社保,导致参保主体、参保地与实际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保秩序,协议无效。
作为实际用人单位,某辛公司负有法定的参保缴费义务。因其未依法在本地为员工参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故应自行承担工亡赔偿责任。其要求代缴方返还垫付款,缺乏法律基础。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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