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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此系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对劳动者发布工作指令、进行人事管理,劳动者亦应当接受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但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严贬损及人身惩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并未让渡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者若未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未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应的绩效标准发放薪资,但无论劳动者工作业绩如何,用人单位均无权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侵权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体罚行为,包括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直接体罚,系用人单位以惩罚劳动者为目的而对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惩罚,如罚做过量体育运动:罚跑、罚做深蹲、罚做仰卧起坐等等。变相体罚是指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作出某些行为或不作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尊严受到侵犯的不法行为。如罚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长时间罚站、罚跪、扇巴掌、罚吃辣椒、要求劳动者互罚等等。直接体罚以劳动者的身体作为惩罚对象,通常造成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侵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甚至生命权。变相体罚以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人格权利作为惩罚对象,通常使劳动者遭受精神痛苦,造成劳动者人格尊严、人格权利受损。
侵权行为系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实施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关于自然人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等受到损害,系属侵权行为。在对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查:其一,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指令、惩罚规则的人员身份、具体方式,实际发布人员是否属于公司管理人员、团队负责人,工作指令、惩罚规则的内容是否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对于劳动者产生现实约束力;其二,劳动者从事体罚活动的具体方式、时间及场所,包括劳动者在未完成工作任务后是否被用人单位主动提示、要求进行体罚活动,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体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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