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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单有医师签名但没有医院盖章,公司能否解雇?

2025-05-05 次浏览

陈某于2018年8月30日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陈某多次申请病假,其提供的部分病假单上有主治医师签名、盖章,但未加盖医院病假专用章,其另提供与病假单相对应的病历、检查报告、票据、药方等。公司向陈某发放了相应病假工资。

2023年3月6日,陈某至公司销假上班,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其提供的多份病假单不符合公司要求,存在虚构病假的行为,以欺诈、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陈某的请求未予支持。

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应谨慎而为。

本案中,陈某提供的部分病假单虽有瑕疵,然病假单上有医师的签名及盖章,与就医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陈某存在就医事实。陈某提交上述病假单时,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对病假单的要求,亦无不予批准的意思表示。在未要求陈某对此作出说明或予以补正,且未确认陈某是否确实符合病假情形的情况下,公司草率以病假单未加盖医院病假专用章而否定其真实性,以陈某旷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悖于法律规定,亦不符合情理。杨浦法院依法判决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当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善意、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因病休假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应对此设置障碍。

劳动者请休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病假申请应予准假。在请休病假手续存在瑕疵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及时联系劳动者进行补正,不能以此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使病假审批权等用工管理权时,应秉持合理、合法、善意的原则,维护良好和谐的用工关系,本案判决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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