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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也是员工可以被迫离职的情形之一,实践中哪些情形员工能以“未提供劳动条件”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2017)苏04民终2945号
周某原在常州市某车辆配件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2015年12月24日,周某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80000元,以及加班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认为,周某在长期从事电焊工作中,因接触电焊烟尘而患病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属于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公司在2015年12月之前并未对单位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对周某发生职业病具有直接的影响,应当认定为公司未按照国家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
周某患职业病需要治疗、休养,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以此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一)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非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
(三)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
(四)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
(五)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京02民终12160号
李某系肢体残疾人,2013年由街道残联介绍到某影城工作,李某的工作岗位有座位,疫情之后座位被撤掉导致李某无法胜任站立的工作。
2022年6月8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1000元,以及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认为,从李某提交的与上级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影城一方提出了增加工作量、不能安排座椅等内容,李某亦明确表示其为残疾人,没有座椅无法长时间站立工作。
影城上述单方变更劳动条件的意思表示,意在迫使李某主动提出离职。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影城未能考虑李某的合理诉求,未为李某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李某据此提出劳动仲裁,应予支持。
(2024)辽02民终2954号
2022年3月,王某入职辽宁某软件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内容为“ios开发、测试等”。
2023年1月29日将王某踢出工作微信群并剥夺其相关办公系统权限,2023年2月14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4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证人庄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公司在2023年1月29日将王某踢出工作微信群并剥夺其相关办公系统权限等事实。
据此,王某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021)粤03民终35508号
陈某是深圳市某旅游公司员工,2020年1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安排员工待岗,2021年2月22日,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待岗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安排陈某停工待岗长达一年以上,在此期间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陈某提供劳动条件,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因陈某自2020年3月起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生活费,该期间的生活费并非是陈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陈某要求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核算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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