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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就必须服从公司的调动吗?如果员工拒绝调动,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实践中,同样是劳动合同有提前约定,有些公司跨省调整工作地点,员工拒绝调动公司解除合法,而有些公司跨市或者是市内调整工作地点,员工拒绝调动公司解除合同却被判定违法。
关键在于企业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具有合理性,合同约定是否合理、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给员工职业发展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充分协商等综合判断。
【案例分析】
管某2018年6月入职江苏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项目成本助理经理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管某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以公司安排为准,工作地方根据管某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需要,管某同意公司有权对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管某愿意服从公司的安排;管某知晓并认可绩效工资属于浮动部分,并按照公司经营情况、管某个人绩效考核等综合评定。
2023年5月,公司向管某出具《调岗协商函》,载明因公司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或部门/岗位编制撤销,拟将管某的岗位调整至苏北片区公司项目管理部射阳项目成本岗,工作地点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某项目部。
管某通过邮件向公司发送调岗回复函,言明不同意此次调岗。五天后公司向管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管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管某多次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与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管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68.8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司虽与管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管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公司将管某的工作地点由南京市调整至盐城市射阳县某项目部,工作岗位由项目成本助理经理岗位调整为项目成本岗,且未向管某告知调整后的具体薪资待遇等。
案涉调岗属于跨市调整,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明显不便,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调整行为造成的不便程度,该调整行为已超出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
其次,在解除前公司仅向管某发送了一次《调岗协商函》,告知管某工作地点由南京市调整至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某项目部,工作岗位由成本管理助理经理岗调整为项目成本岗。
未明确告知调岗后的薪资、工作内容等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不符合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所述的“经与管某多次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并且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管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综上,公司与管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向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向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68.80元。
如何满足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
1、如果企业可能让员工在多个门店、分子公司、项目部之间调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不是仅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2、对于可能会频繁调动工作地点的岗位,在招聘海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明确标注,充分告知后员工同意入职,就代表接受公司调动工作地点。
3、调动工作地点应当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比如厂房搬迁、岗位撤销、项目完工、门店倒闭等,而不是随意调整。
4、即使是基于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也应当与员工充分协商,书面明确告知地点、岗位、待遇等,如果员工拒绝调动,应当再次协商后书面通知,至少两次书面通知或者面谈才能算是充分协商。
5、调整工作地点不能有惩罚性,不得降低职位和工资待遇,给员工生活造成不便,应当采取提供住宿、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等相应措施降低调整行为造成的不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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