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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经在企业工作10年,在工作开始几个月或者几年公司没交社保,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员工以此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包括试用期未缴、多年前欠缴、未按实际工资缴,都算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但实际中,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都存在这些情形,如果全都支持必将引起劳动争议的爆发式增长,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因此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判罚结果。
(1)如果时间间隔不长,比如试用期3个月未缴社保,员工在工作一两年后以此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容易得到支持;
(2)企业在员工试用期或者入职后几个月未缴社保,员工在企业工作很多年后要求经济补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3)如果企业欠缴的时间比较长,比如员工在企业工作十年,前5年都没缴社保,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容易获得支持;
(4)如果欠缴的时间不长,员工也已经在企业工作很多年,但员工能证明曾要求补缴,公司拒绝补缴的,一般也会支持经济补偿。
张某2013年7月入职江苏省某公司工作,公司2014年2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2月,张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年7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以该条款主张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开设社保账户或未办理社保缴费手续的情形,而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保缴费基数、年限、金额等存在争议。
本案中公司已经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张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
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此,张某某可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某公司补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的经济补偿诉求。
梁某2011年3月到广西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公司才开始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梁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物业公司在梁某入职的2011年3月28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没有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梁某以公司没有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等原因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2011年3月28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没有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之后也没有为梁某补缴,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实一直存在,公司认为梁某对未购买社保的事实明知,认为其在长达五年时间里没有选择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经消灭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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