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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宿舍受伤能认定工伤吗?公司承担多少责任?

2024-11-06 次浏览

员工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内摔倒、磕碰、突发疾病等,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如果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如果单位安排员工从事宿舍管理、维修、清洁等工作,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2)如果员工在宿舍加班完成工作,发生事故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3)如果员工属于不定时工作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员工时常在宿舍处理工作事务,突发疾病死亡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若员工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时受伤,即使宿舍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并且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用人单位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认定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疏于防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员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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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宿舍设施不合格导致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2021年10月汪某进入某建筑工地工作,由工地安排食宿,其中住宿安排在工地附近闲置的建筑物内。
2021年11月20日,汪某下班后与工友在外饮酒后返回住处,晚上九点左右外出丢垃圾时从一楼摔到负一楼,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
经医院治疗后,汪某被鉴定为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一处,十级一处。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包工头吕某和建筑公司共同赔偿34万余元。
法院认为,吕某、建筑公司为汪某提供食宿是双方约定的劳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吕某、建筑公司应当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并对住宿区域进行管理。
本案中吕某、建筑公司安排的住宿区域为工地附近的闲置的未完工的建筑物,本身较其他正常的住宿区,具有更大的安全隐患,且住宿区与其他区域间未设置有隔离设施,楼梯未安装栏杆及防护网,更加剧了工人在此处生活期间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故其对于本案汪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汪某作为提供劳务者,接受并熟悉了对方安排的住宿条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却在饮酒后不注意自身安全摔倒受伤,可依法减轻建筑公司、吕某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由建筑公司、吕某共同赔偿给汪某各项经济损失1710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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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宿舍睡觉摔伤,与超时加班有关,承担部分责任

曾某是长沙市某食品公司职工,2017年7月24日,曾某20点04分下班后返回公司集体宿舍休息,凌晨3点左右,曾某睡觉时从上铺掉落地下导致受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损伤进行司法鉴定为:构成一个七级、一个十级伤残。
公司为曾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曾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曾某受伤发生在凌晨休息时间和员工宿舍中,且曾某的工作性质不需要随时待命,曾某受伤时显然已经不处于工作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再请求认定工伤,而是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至事发前一日曾某已连续上班八天,有六天连续上班十小时以上,且均工作至晚上八点以后,食品公司对于曾某的排班违反了以上规定,因此针对曾某的排班行为,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明显存在安排曾某连续超时加班的情形,未安排其合理休息,忽视对曾某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过错,侵犯了曾某的合法权益。
虽无法得出曾某加班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曾某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曾某当日下班后回宿舍睡觉过程中从宿舍床上铺跌落受伤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但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上铺睡觉有摔伤风险,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其自身未尽充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摔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曾某、食品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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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精神障碍员工砍伤同宿舍3人,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某公司在外租赁了一处住宅作为员工宿舍,张某李某等四名员工在该宿舍居住。某日张某手持菜刀将正在休息的李某等人砍伤,经过鉴定李某等人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查,张某在入职公司之前已经先后2次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其自身并无财产赔偿能力,张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均是偏远农村居民且年事已高也明显缺乏赔偿能力。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与张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在招用员工时未尽到筛查义务,招用了不适宜工作的张某,并安排与他人共同居住,使李某等人处于了危险环境,而且公司提供了宿舍,但未对宿舍进行管理,具有过错,判决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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