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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没有经历过劳动纠纷的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可能认为只有双方产生很大的矛盾,比如拖欠很久工资、无故开除、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形,才会发展到对簿公堂的程度。但实际上很多劳动纠纷都是因为很小的矛盾引起的。
前段时间有一个热点新闻,员工上班两天因为拒绝周末加班被辞退,跟公司打了一年半官司,公司愿意支付他诉求的金额也拒绝调解,声称 “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金钱而斗争的,是为了真理而斗争的”、“是阶级斗争,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
对于很多懂法、有知识、有思想的年轻员工,上班只是为了谋生,不受窝囊气、不受压榨剥削、法定权益寸步不让,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必须要顺应时代改变,否则劳动纠纷会越来越多。
薛某2011年11月入职东莞某电子公司工作,公司从2017年9月才开始为薛某缴纳社会保险。
薛某得工资组成为底薪3000元+加班费以及各种奖金补助,加班工资和请事假都是按照3000元底薪计算。
公司的《员工手册》手册规定:员工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员工请事假扣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员工底薪÷月工作天数÷8小时×请假天数。
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薛某因故间隔请了41天事假,公司按照规定以144元每天扣除事假工资(3000÷20.83)。
薛某认为法律规定的月计薪天数应该是21.75天,请事假每天只应该扣3000÷21.75=137.9元,公司多扣了事假工资。
2018年8月,薛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以及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现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薛某请事假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薛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271元。
王某2005年3月入职天津市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于2015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操作叉车时损坏了公司物品,公司对王某的违规行为处以50元罚款,并将处罚通知公示。
2019年6月,王某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81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3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1,241.11元、经济补偿60,911.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476.52元。
李某2017年入职某连锁奶茶店工作,因工作勤勉努力,成为了该门店的店长,后因公司业务调整,李某所在的店铺被公司关闭,李某被老板安排至其他店面工作。
工作调整后,李某在工作群里向老板张某询问调整岗位之后劳动合同的签订、职务薪酬等各项问题。
李某在工作群里把自己以前的工资数额报出来惹恼了老板,在群里不断对李某进行辱骂、人身攻击、贬低李某。随后老板还以李某违反《伙伴手册》规定为由,将李某降为实习服务员。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被调整之后询问自身工资待遇情况,是合情合理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未违反公司《伙伴手册》内容。
老板张某在工作群中对李某多次加以辱骂、人身攻击的行为,有辱劳动者人格尊严,实际已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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