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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理赔工亡105万,还能要求公司赔偿100万?

2024-10-29 次浏览

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意外保险理赔能不能充抵工伤待遇赔偿?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可以抵充是否有效?获得保险赔偿后再起诉公司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01、获得商业保险赔付仍有权主张工伤赔偿

(2023)甘0123民初3044号

杨某2022年3月入职甘肃省某运输服务公司任专职司机,公司没有为杨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此外杨某驾驶的车辆也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022年5月8日16时40分左右,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侧翻,导致杨某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于当日下午18时35分死亡。

2022年8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因工死亡。

2022年11月保险公司向杨某亲属赔付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50万元。2023年2月保险公司向杨某亲属赔付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55万元

杨某亲属收到保险公司赔付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保险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运输公司应当向杨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

02、合同约定可以充抵,部分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2019)苏民申1343号

冯某2015年5月与苏州市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苏州市某机电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冯某书写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载明其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后续不会因为未缴社会保险事宜与人力资源公司产生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本人承担。

劳动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为冯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冯某同意指定公司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冯某均授权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由公司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付金,冯某发生工伤时该赔付金作为公司依法应支付冯某各类工伤赔偿

2017年3月4日,冯某在机电公司工作时发生灼烫事故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会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冯某收到保险公司理赔六级工伤残疾补助金294000元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人力资源公司、机电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32826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冯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冯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发生工伤时,该赔付金作为公司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金。

该约定未实质性减少冯某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不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冯某已取得六级工伤残疾补助金294000元可以部分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尚需支付冯某工伤待遇差额34260元。

03、协议约定可以充抵,部分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2020)苏02民终285号

马某是无锡市某机械修理厂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机修厂为马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2017年4月24日马某在工作时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当场死亡。

2017年5月8日,机修厂与马某亲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机修厂垫付马某亲属保险赔偿金15万元,机修厂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如马某亲属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工伤赔偿,应与垫付款及保险赔偿金相抵消,差额部分由机修厂承担。

后马某亲属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600000元。2017年12月,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马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842520元

马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修厂支付工伤赔偿合计705320元。机修厂提起诉讼,要求马某亲属返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50000元,经调解马某亲属予以返还机修厂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机修厂为马某等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系为员工提供的人身保险,应属员工福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员工,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本案中,机修厂与马某亲属订立协议,约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赔款项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理赔款相抵销,实为变相地变更了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

协议的约定内容改变了团体意外险的险种设置初衷,亦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由此,对于上述协议约定内容的效力,不予认定。

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机修厂为马某等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其向马某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机修厂支付马某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28440元,合计700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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