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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职工离职时可能会产生4项经济损失:
(1)补缴社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自愿放弃或者拒绝缴纳社保,也随时可以要求补缴,且没有追缴时效限制。
(2)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保欠缴越久滞纳金越高,可能会超过补缴本金,且法律规定滞纳金不得要求员工承担。
(3)经济补偿金: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为N。
(4)失业保险损失:员工因单位未缴社保提出离职,虽然是本人提出离职,但也是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但因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司法实践中,因员工拒绝缴纳社保,后又以企业未缴社保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和失业金损失,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裁判标准。
支持经济补偿的法院认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协商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属于无效约定,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不支持经济补偿的法院认为,劳动者“被迫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用工行为。劳动者拒绝缴纳社保后再以此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全因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员工签订5份放弃社保声明
要求经济补偿和失业金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宋某是廊坊市某装饰材料公司员工,在2018年到2023年期间,宋某与公司签订过5份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其中载明因宋某已经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特申请公司不要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承诺因此导致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将来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宋某在职期间,公司每月向其发放社保补助金100元。
2024年1月,宋某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通知公司被迫离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给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收到后向宋某发送通知书,对于其发送的被迫离职通知书不予认可,表示宋某如果有意补缴社保,公司愿意承担补缴社保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产生的滞纳金共同承担,但要求退还公司每月发放的保险补贴。
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0500元、失业金损失38400元,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对于宋某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因社会保险系公民基本权利和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目的之一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的用工行为。
但在本案中,公司未给宋某缴纳社保并非单纯由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且无证据证实宋某在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前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但公司予以明确拒绝。
宋某在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在之后领取了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
宋某再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依据不足,其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失业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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