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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协商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未经仲裁程序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起50-65日内审理结束,但实践中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过多,通常会出现排队几个月才能开庭审理的情况。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经过审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争议事项,除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起诉或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一经裁决案件终结,即“一裁终局”。
终局裁决适用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也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终局裁决,但只有在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证据伪造、仲裁员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决裁定撤销。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1)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2)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3)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工伤医疗费;
(5)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8)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9)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争议事项应当以仲裁裁决的单项金额为准。即便是各项裁决结果的合计超过了金额标准,只要各单项的金额未超出标准,即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即是说,员工提出多项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合计可能达到十几万,但每一项的金额都不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也可以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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