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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以员工经常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好等原因,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可以不需要理由,以不胜任、表现不好、违反制度、不适合公司等理由决定不续签,结果是一样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若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支付2N赔偿金。
王某2011年3月入职青岛某医药公司,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期间双方连续签订多份劳动合同。
2021年3月,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王某书面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药公司因为王某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未打卡、请事假、拒不执行公司调整工作、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鉴于王某在公司的实际表现,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告知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王某向公司回复自己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药公司无视王某的要求,于2021年4月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医药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医药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医药公司与王某签订两份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王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王某以微信和书面形式多次向公司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医药公司在王某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医药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03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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