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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工伤,员工可额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08-29 次浏览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劳动者依法可同时享有。

精神损害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致害行为的性质、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各地区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存在不同的酌定标准,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案例解析】

师某于2015年3月2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后师某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车辆配件公司工作。

师某在车辆配件公司工作时受伤。车辆配件公司对此事故出具《事故报告》,并分析原因“…班长因赶产量没有对模具进行再次预热要求操作工立即生产;…导致铝液炸起操作人员面部及身上局部烫伤。本次事故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车间班长负有不可推卸责任没有按作业流程工艺规范操作严重失职”。

经医院治疗,师某被诊断为因外伤致右眼眼球烫伤遗留右眼盲目,师某所受伤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师某致残程度的最终结论为七级伤残

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双方约定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5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45000元。商业保险理赔款50000元,双方就本纠纷再无其他纠葛

事后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车辆配件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及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工伤赔偿的基本原理和《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造成存在重大过错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

就本案而言,因班长违章指挥,师某在模具未进行预热的情况下即开始操作,后因铝液炸起致使其右眼眼球烫伤遗留右眼盲目4级。

该事故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在于车辆配件公司并未向安监部门进行报告,但结合车辆配件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出具《事故报告》所载的事故经过及原因来看,师某的工伤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师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系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并未涉及依据其他民事法律所能获赔的损失部分

因此,师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依法享有向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赔偿。

此次事故中,车辆配件公司现场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责任,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师某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注意义务作业,对于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师某因工伤事故遗留盲目4级并构成伤残八级的后果,其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伤害,车辆配件公司应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师某的伤残等级以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师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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