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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
(1)工作时间的区别。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每周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不超过24小时。
(2)合同形式要求的区别。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
(3)试用期的区别。全日制用工有一到六个月的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计薪方式和周期的区别。全日制用工按月支付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按时计薪,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
(5)社会保险的区别。全日制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五险;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只需缴纳工伤险。
(6)劳动合同解除的区别。全日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7)合同主体的区别。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8)是否适用劳务派遣的区别。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
具体参考《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72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是否存在加班工资、带薪年假?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争议的举证责任
依据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由劳动者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不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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