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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动真格了!已有企业被警告!企业这些行为都属违法!

2024-07-26 次浏览

自2019年开始社保入税,已经将近5年了,但由于税务部门一直以来只承担“收银员”的角色,导致很多企业也并没有感觉到什么。

但随着逐步实行“社保税务全责征收”模式后,税务部门逐渐掌握了社保的追欠查处、记账稽核等核心职能,情况也变的不一样起来:

社保入税,简单来说就是社保的征收者,从原先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联合,转向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包括: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到了税务机关。

这代表着:税务不但能掌握社保、工资、个税等申报数据,还可能会通过人社局获取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就业失业等非税信息。

这些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必然大幅度提升,一旦发现存在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国家明确了!

单位这样交社保,统统违法!

1、按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

首先,必须帮大家纠正一个误区,最低工资≠社保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因此,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违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就不用缴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也不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即便单位让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承诺,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3、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转正后才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应该享受同等的社保权益,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的缴存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请注意,这里用的是自“用工之日”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所以,只要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在实务中,不乏有很多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不是仅仅取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5、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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