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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销售业绩不佳被公司调岗到内蒙古,员工拒绝后被按旷工解雇,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能获得赔偿金吗?
因员工拒绝单位调岗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关键在于单位调岗的“合理性”,不合理的调岗员工可以拒绝,如果调岗具备合理性,员工拒绝调岗被解雇也得不到赔偿。
1.是否提前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员工的岗位;
2.调岗的必要性:公司得证明确实是因为经营发展现状,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3.不能降低薪资:调岗后不得降低员工的收入,并且给员工生活带来不便,还要有相应的补偿;
4.要有协商过程:通知调岗-拒绝调岗-直接开除,这是违法的,会议讨论-协商-通知调岗-拒绝-再协商-再拒绝-限期到岗-还是拒绝-通知解除,多几轮协商过程才算是合理。
5.不能有惩罚性质:经理调专员,总监调前台,员工调清洁,带有惩罚或侮辱性质的调岗,都不具备合理性。
方元2014年7月入职某厨卫公司从事热水器零售,职位是广西某直营店的零售主管,月平均工资9123元。
公司与方元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广西,同时还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委派方元出差或派驻异地。
2018年10月,公司向方元发出《调岗通知书》,将方元从广西分部热水零售主管岗位调至国内营销内蒙古分部销售专员岗位。(两个岗位职级相同)
通知书中告知,方元如果逾期未按时报到,将视为自动离职。
因为户籍在广西,工作、生活、朋友、家人都是在广西,方元拒绝公司调岗到内蒙古的安排。
2018年11月,公司向方元送达了《旷工处理通知书》,以其未按时到岗视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方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115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委派方元出差或派驻异地;
2.方元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销售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工作地点变动相对跨度大是正常的;
3.本次调岗是因为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内蒙古分部一直处于缺人状态,需要从其他分部调派人手;
4.方元作为广西分部的零售主管,却动作迟缓,导致燃气热水器的市场占比持续下滑,业绩极差,同时业绩下滑的其他两个地区的零售主管也被调整,所以不是针对方元;
5.公司调岗前有对方元进行沟通协商和多次邮件通知,方元均表示不服从安排;
6.此次调动只是工作地点的变动,薪酬福利、工作内容和职级均未发生变化,工作调动之后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均可实报实销;
7.即使方元对此次调岗不满意,也应当在到岗后合理的提出,而其以旷工的方式表示异议,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综上,公司以方元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调岗是牺牲员工权利的行为,此逻辑下公司以“经营需要、企业发展”为由,发配至任意国内外地区甚至非洲、荒岛,直接达到变相逼退而不支付赔偿的目的,应当属无效约定。
其次,公司调岗多次强调必须服从,根本不存在协商,《调岗通知书》中告知“逾期未按时报到,将视为自动离职”进行胁迫,属违法。
公司把员工调动到内蒙古,没有任何新增的补贴或福利上的提升,以弥补方元远距离地理变动的利益补偿。
公司辩称内蒙古缺人,在当地找人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如此远距离的调岗,就是在变相的逼退员工。
综上,公司违法调岗在先,员工拒绝调岗不能认定为旷工。
公司以业务经营需要、销售业绩下滑、内蒙古岗位缺编为由对方元进行岗位调整。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方元的工作地点以广西为主要工作地点,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工作调动。
但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调岗后未降低方元的劳动报酬以及未增加方元的劳动成本,且工作地点从广西调至内蒙古,必然增加方元的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成本,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
另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方元进行过充分的协商,未尽诚实磋商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方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2115元(9123.89元/月×4.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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