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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场所中,用人单位各级管理者以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对待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用人单位以俯卧撑、深蹲、跑步、爬楼等方式体罚劳动者,或者以侮辱、谩骂、孤立排斥等方式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18 年,陈某加入了一家信息服务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27 日,陈某因公司的违法行为提交离职通知。
据陈某所述,公司不仅未按时发放加班工资,还以未达到业绩目标为由,对员工实施了一系列极为严苛的体罚措施。比如强制要求员工进行长达十公里的晨跑或夜跑,或者让员工爬完公司那高达 28 层的大楼。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这些惩罚措施强度极大,且发布相关指令的人员属于公司管理人员,他们的工作指令和惩罚规则直接代表了用人单位的意志,对陈某产生了直接的约束。
陈某在接到指令后,必须立刻执行爬楼梯、跑步等体罚事项并打卡上传,否则就会面临面谈、劝退的后果。
显然,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公司对员工的强力惩戒措施,属于体罚行为。
陈某是被迫离职,其离职原因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近 9 万元的经济补偿。
2017 年入职某奶茶店的李某,工作勤恳努力,一路升任店长。2021 年 10 月底,因业务调整,李某所在的店铺被关闭,随后他被调任至其他店面工作。
面对工作调整,李某在微信群里向老板张某咨询调整岗位之后劳动合同的签订、职务薪酬等各项问题。
然而,老板不仅没有给予正面回应,反而在微信群中对李某开启“狂飙模式”,不断辱骂、人身攻击、贬低李某。
随后,老板还组织员工开会,以李某在工作群中询问个人薪资等违反《伙伴手册》规定为由,将李某降为实习服务员。
李某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被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老板却辩称,是因原奶茶店经营不善,李某主动要求去其他门店工作,公司在保留其原职位、待遇的情况下同意了调岗申请,而李某在工作群中询问薪资,泄露工资隐私,违反《伙伴手册》中保密制度的规定,刻意制造矛盾,严重扰乱了其他店员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被调整之后询问自身工资待遇情况,是合情合理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且详细工资结构在店铺内有所张贴,李某未违反《伙伴手册》内容。
张某在工作群中对李某多次加以辱骂、人身攻击的行为,有辱劳动者人格尊严,实际已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部门管理者以彼此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履行职务的性质,员工就赔偿问题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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