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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或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那么员工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可以向事故对方索赔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可以没有第三方,自己驾驶或骑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员工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员工张某中午回家吃饭后骑自行车回单位上班,途中因避让行人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出血、腔隙性脑梗死。
张某亲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张某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其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但其无证据证明所受伤害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
故张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在雨天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因大风掀起雨衣遮挡了叶某视线,导致叶某撞上了非机动车道路牙,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交警部门未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叶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叶某所受伤害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故不予认定工伤。
叶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天气恶劣情况下,叶某应谨慎驾驶车辆,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
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
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
故叶某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人社局认定叶某对本次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骑自行车上班的途中,在某路口与非机动车道上的施工牌相撞,王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说明书,证明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但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王某亲属将摆放该施工牌的施工单位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以违规摆放施工牌判决施工单位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
王某亲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无法证明王某非主要责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所受伤害,交警部门未对责任进行划分,人社局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决定不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实际上作出了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该认定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某路段路面有一个凹坑,王某为了躲避凹坑摔倒,造成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证明书,显示王某发生事故的原因无法具体查明。王某是因市政路面凹坑导致摔倒受伤,于是向市政公司索赔,经协商市政公司向王某支付急救费用双方达成协议。
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或唯一要件,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认定书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作出相应的认定。
在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责任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亦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而不是相反。
人社局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以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责令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方某在下夜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途中被山体落石砸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将方某所受伤害定义为意外事故。
公司为方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意外事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
方某系下夜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途中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方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证明上述事实为意外事故。
方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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