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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联公司轮流与员工签合同,可以降低工作年限和离职补偿?

2024-07-03 次浏览

企业老板通常同时在多个用工主体担任法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老板通过多家用工主体轮流与员工签合同,是不是工龄就无法累计?是否就能降低离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01、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能降低经济补偿

(2023)京02民终17740号

程某2013年2月入职北京市A家具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另外刘某还担任B家具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程某与B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B家具公司支付工资。2018年12月起程某又与A家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工资。

2022年7月,程某因为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家具公司2013年2月至2022年7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A家具公司支付工资1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4500元,以及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总计要求赔偿50余万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确认双方2013年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家具公司支付程某工资106586.21元、经济补偿金104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3元,.驳回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A家具公司与程某对于仲裁结果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综合上述案件情况,认定A家具公司与B家具公司系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并依据程某主张,认定A家具公司与程某于2013年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A家具公司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程某劳动报酬的情况,程某以A家具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以提起仲裁的方式与A家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对程某要求A家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02、混同用工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020)苏民申185号

陈某2010年入职江苏省甲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

第二份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成立乙公司,甲公司占股20%,甲公司员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全部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乙公司安置。

陈某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办理入职乙公司的手续,乙公司保证各项待遇不低于原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止。

乙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向陈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陈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签订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47780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公司虽与乙公司存在投资关联,但两公司均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

陈某先后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在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累计计算,陈某主张关联企业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次数应累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和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员工,有可能其他地区会支持。因此,不建议公司采取此种方式来规避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义务。

03、非本人原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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