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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续签合同,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事实上并非如此。
当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有选择权,可以协商一致续签合同,任一方也都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而当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职工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失去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续签合同、终止合同、签固定期限或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决定权在于职工。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决定续签但降低了劳动条件,职工不愿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
(2)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额沟通约定条件,员工不愿意续签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N)。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期满,公司提前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在某平台上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公交公司遂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张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
张某要求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交公司未予理会,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提出与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判令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34、…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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