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公司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2024-05-31 次浏览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在公司上班,算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公司还有没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是不是可以随时终止合同无需经济补偿?

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法律规定并不矛盾,而是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

1、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利选择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或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关系。

2、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留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也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01、可以随时终止无需经济补偿

【案例】(2022)鄂0107民初7483号:

王某(女)2011年6月入职武汉市某食品公司工作。

2019年9月17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王某继续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动,食品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2年5月。

2022年5月23日,食品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不予支持,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在合意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劳动合同,也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在食品公司继续工作,双方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食品公司在王某达到法定年龄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王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2、可以终止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2021)鲁民再43号:

2015年3月张某(女)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10日,公司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后诉至法院。

再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明知的,其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也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03、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耿某于2012年2月入职某餐饮公司,2018年10月,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没有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在当月对耿某的社会保险进行了减员处理。

耿某继续在餐饮公司工作至2019年9月,后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耿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继续缴费至年满15年。

因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双方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故应当认定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餐饮公司单方断缴耿某的社会保险,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判决支持了耿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在企业用工过程中,为避免相关劳动争议,建议企业应当定期核实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情况。

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确定是否继续留用超龄职工,如果不继续用工应当提前告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继续用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后签署劳务协议,或者考虑劳动者意愿,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提前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