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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两次交通事故,一次全责一次无责,工伤如何认定?

2024-05-27 次浏览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将工伤认定的时空场所延伸至上下班途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是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

01、途中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胡某是银川市某商贸公司的一名运输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

某日胡某下班后驾驶无照摩托车回家,19时10分左右,胡某在非机动车道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胡某受伤后倒在道路中间。

19时50分左右,一辆小轿车驶过胡某倒地的路段但未发现倒地的胡某,从胡某身体碾压而过,造成胡某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驾驶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中,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胡某被高某驾驶小轿车碾压,胡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商贸公司没有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胡某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胡某为工亡

商贸公司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商贸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胡某从工作单位返回住所的途中发生涉案两起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的途中。

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次数作出限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只要该事故非职工主要责任,符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涉第一次交通事故,胡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案涉第二次交通事故,因胡某无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法院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02、2024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下降给予的赔偿,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百万赔偿都将由企业承担。

03、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

(1)合理时间

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开会、培训、劳动、文体等活动,都应理解为上班,下班就是脱离该工作去生活。

迟到、早退也是属于以上下班为目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迟到早退也属于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合理路线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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