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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员工的工作职责受伤、受伤过程中员工存在过错等,产生争议应该由员工举证自己属于工伤,还是公司举证员工不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5)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出差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或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9)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10)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患职业病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还有很多情形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员工受到事故伤害与工作存在关联,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判定属于工伤。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申请认定工伤,员工或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调查、核实: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出具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行政复议、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亲属,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工伤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职工应当提供劳动关系、工伤过程等基本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不服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当举证证明员工不属于工伤。如果职工或亲属不服认定结果,则应当职工举证证明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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