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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无论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企业都要出具离职证明

2021-08-06 次浏览

【案例】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入职失败,应当承担工资损失

周薪薪于2012年10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至2016年9月的劳动合同。

2014年2月,周薪薪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3月6日辞职离开。

2014年5月,周薪薪接到某单位发出的工作offer,该公司要求周薪薪携带离职证明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

此后,周薪薪多次找到原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原公司均以需要研究为由未予办理。后周薪薪未能顺利入职向其发出offer的单位。

2014年8月,周薪薪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原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工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多次要求下,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存在过错,并导致赵国庆丧失新的工作机会,产生一定经济损失。

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周薪薪的工资收入损失。

人事管理实践中,经常会有企业因员工与主管人员关系不佳,或者员工在职或离职时与企业有过不愉快,再或者企业期望挽留但员工执意要走等原因,在员工离职后拒绝为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由前述可知,这种做法不仅没有什么实际效果,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赔偿责任,以及被劳动监察风险,实属不值,企业应该尽可能避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确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应该做的是:收集和固定好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证据以及可以证明损失多少的证据,必要时可以据此向员工索赔。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给企业向员工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还涉及到录用员工的第三方,企业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第三方"挖角者"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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