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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劳动人事管理中,遇到社会保险事项时经常会遇到“五金” “三金”的说法。
我们所说的“五金”通常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三金”通常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金”是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而另外“两金”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事实上,更完整的说法是“五险一金”,也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一样,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依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按照实际工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遭受损失的,企业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在劳动合同约定和日常劳动人事管理中,需要明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务必敦促劳动者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缴纳工作,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
五险一金约定条款参考: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也应当按比例缴纳其应承担的部分,并由甲方在工资内代为扣除。
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工孕期、产假和哺乳假等待遇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4.甲方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向乙方支付或调整其他补贴及福利费用。具体标准由甲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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