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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认定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马某某诉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马某某入职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未为马某某办理工伤保险。
2020年4月,马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摘除左眼。后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为马某某申报工伤,马某某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6月,马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马某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期限,故不予受理。
2023年4月,马某某起诉宁波某物流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50余万。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救济,其要求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马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具有劳动者的特殊身份的同时,也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故马某某有权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至于马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经过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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