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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网络公司后端开发工程师,其与公司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书并经公司批准同意,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
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张某的领导都会要求部门所有人参加部门总结会,每次大约1小时。后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其是在公司安排下延时加班,并非自己主动发起。公司虽以“加班审批制”抗辩,但不能否认张某加班系应公司安排这一事实。张某系经公司安排提供延时加班劳动,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
法官有话说
实践中,“加班审批制”是部分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常提出的抗辩意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故即使在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亦能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当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分为“制度性加班”和“指令性加班”
“制度性加班”即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本身即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就加班时间另行举证。
“指令性加班”即用人单位明确通知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的安排加班,劳动者的直属领导或部门领导代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属于职务行为,上述安排亦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无需劳动者再另行提起申请
必须要指出的是,加班审批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部分用人单位却将加班审批制当作门槛甚至障碍,恶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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