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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浙江某生产公司月薪15000的班组长,被公司解雇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8年间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
员工诉求: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7991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2378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17636元;未休年假工资159320元,合计3099916元。
虽然本案双方在仲裁庭达成调解,未进入审理阶段,但不少人疑惑:加班工资能累积到300万?其实是可以达到的,只是举证非常困难。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述仲裁案件为例:
月薪15000元每月
时薪=15000元/月÷21.75天÷8时=86.2元/时
工作日延时加班:86.2时/元 × 150%=129.3元/时
每天加班四小时:129.3元/时 × 4小时=517.2元/天
休息日加班:86.2元/时 × 200%=172.4元/时
休息日上班十二小时:172.4元/时 × 12时=2068.8元/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86.2元/时 × 300%=258.6元/时
法定假日上班十二小时:258.6元/时 × 12时=3103.2元/天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或者说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工资条中没有加班工资体现或者压根没有员工签名确认的工资条。
那么该员工平时加班129.3元每小时、休息日加班2068.8元每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工资达到3103.2元,工作十八年是可以达到300万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员工加班事实举证:
直接证据: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12个小时、盖有公司公章的考勤表、公司发出的加班通知、管理者签字的加班审批单等,单个证据即可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间接证据:电子考勤记录、排班表、任务安排单、任务分配单、工作记录、出勤记录、完成工作量的交付凭证、交接班记录或者短信微信通知、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单项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加班事实,需要多项证据进行佐证。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OA审批记录、钉钉打卡记录、指纹考勤记录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较高,需结合录音、录像、照片等其他证据补强相互印证以认定加班事实。
(2)用人单位可以出示的有利证据
①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证明:如果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除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外,其他加班费很难获得支持。
②员工签名的工资表:工资表中表明已经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只能要求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部分。
③加班审批制度:企业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在未经审批、未经用人单位安排下的延时工作,要求加班工资将不予支持。
④员工签名的考勤表:如果考勤表中显示员工不存在加班,员工签字确认后要求加班工资将不予支持。
⑤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组成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只约定了工资总额,会被认定为标准工时下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将按照约定的工资总额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只要能够举证加班事实,在离职一年内可以主张在职期间多年的加班工资。
实践中,一些“比较懂”的劳动者会在离职快满一年的时候提起劳动仲裁,而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已经离职快一年了,所保存的相关资料很可能已经销毁,单位举证不利败诉的概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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