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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逛淘宝,能不能作为解雇的理由?

2021-08-06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经济补偿。

案例一:

某单位在今年5月2日的单位制度大检查中,发现员工王凤不仅安装了用于淘宝的“阿里旺旺”软件,而且单位防火墙访问记录显示,她从去年12月1日至今年4月22日之间,累计点击淘宝11550次,且今年1月至4月,还有388次视频点击量。

单位称,最为严重的一次,是今年3月18日下午2时33分,王凤“访问视频的行为导致单位网络系统瘫痪,严重影响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单位研究决定,解除与王凤的劳动关系。

对这样的处理,王凤很不满。

但申请仲裁和上诉法院后,她的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一般来说,员工初次在上班时间网购,还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提醒、教育,但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凤的违纪情节比较严重。她不但在上班时间多次浏览淘宝网站、PPS视频,上网购物,还在擅自安装软件,导致单位网络堵塞、中断。另外,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最后认定:王凤未经允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她主张其浏览网站、视频以及上网购物的行为不属于谋取私利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

2012年11月14日,某单位解除了员工许敏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非单位的网上业务者,如淘宝网等。

该员工不服,上诉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该员工用139开头的手机号码绑定注册了“XX”的账号。

另外还有一份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该员工的淘宝网上网记录,载明其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在“XX”的部分上网记录。

许敏表示,单位的电脑没有密码谁都能用,而且自己在单位上淘宝没有进行过交易,是出于工作需要,在网上浏览询价。

另外,这个“XX”的账号,也不是她在使用,而是她的丈夫用她的身份证的户,主要是自己丈夫在使用。

最后,法院判决单位支付许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60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单位以许敏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徐的违纪行为进行举证。

单位提供的上网记录,该份证据的来源并没有进行公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并且上网记录可随意更改,无法证明是从许敏使用的电脑中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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