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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对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出明确规定,部分地区法院有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进行归纳总结,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仲裁委/法院主要会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
1. 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2. 劳动者是否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达到退休年龄。
3. 用人单位是否会继续存续。
4. 劳动者是否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 双方的信赖基础状态,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长短、双方是否存在明显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严重矛盾、劳动者岗位的重要性等。
6. 劳动者的岗位是否具有唯一性且已被替代。
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试图通过非穷尽性列举的方式,对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进行概况,这一形式有助于明确“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适用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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