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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与管理者产生争执后赌气说出 “你开除我呀”,能不能当作是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真作出开除决定会不会构成违法解除?员工要求经济补偿能否获得仲裁支持?
左某是贺州市某涂料公司的员工,2021年11月26日上午公司因为更换变压器停电,导致生产线全部停工。
因为公司是实行计件工资,停电期间员工是没有工资的,左某等人觉得白白浪费时间,于是在临近中午时就提前离岗到同事家吃饭。
根据《公司管理规则制度》规定“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报告直属上级,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公司认为左某等人违反了公司制度,于是对左某等外出不请假的员工进行放长假反省处理。
左某不服,认为停电期间没有工资,根本不算是工作时间。要求公司出具解聘证明开除自己,公司当天便向左某出具《开除通知书》,以其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后左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538.40元。
1、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左某未请假即外出就餐虽有不妥,但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辞退左某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左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967.97元,工作1年7个月,公司应当支付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5871.88元(8967.97元/月×2个月×2倍),左某仅主张35538.40元,未超过上述金额,应予支持。
2、公司上诉:一审法院枉顾事实偏袒员工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枉顾事实偏袒员工,向贺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当时厂里没有开除他们,只是让他们回去反省认错,厂里还是可以继续聘用他们的。
然而第二天,左某手写了开除通知,要求公司按照要求开除他们这些员工,并威胁管理人员说如果不书面开除他们,就不允许厂里开工。
并且公司规章制度的第三条明确规定:“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报告直属上级,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第十五条再次强调:“请广大公司员工严格遵守以上各项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的“须”、“严格”措辞足以表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任何一项,就构成对公司管理制度的严重违反。
一审法院对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视而不见,作出员工“未请假即外出就餐虽有不妥,但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的结论是明显枉顾事实而偏袒员工。
3、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更换变压器停电虽然不能开工可能会导致左某当日收入减少,但该情况属于工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不能归责于公司。
公司对外出不请假员工进行放长假反省处理,也是履行公司的管理职责。左某并未意识错误和接受处理,反而要求公司按照自己提出的条件解聘或者开除自己。
从事件发生过程、证据材料分析,开除是左某先提出,并非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初衷,更非公司的主动行为,也非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
左某要求公司开除或者解聘自己的行为,应视为对外出事件放长假反省的处理结果不满而提出辞职,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左某辞职的同意。因此,双方对事件处理态度和行为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左某经济补偿17935.94元。
虽然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属于法院的自主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的概率更高。
员工如果口头让公司开除,公司通常是无法举证的,即使有录音也无法证明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以此作出辞退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当员工说出“你开除我呀”、“我不干了”、“我明天不来了”,公司应当书面固定员工的辞职理由,以“个人提出辞职”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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