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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公司裁员都是喜欢先裁老员工?
其实这是一种错觉,正常情况下企业裁员通常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在能力、价值和工资都同等的条件下,一般裁员都是从新员工开始裁的,可以节省公司大量的培训时间和资金,同时需要支付的裁员经济补偿也会更低。
之所以会有这种错觉,一方面是公司裁员一般都是在经营严重困难或者是经营方式发生重大调整的时候,很多新员工在感觉到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太大发展后自己就会离职,等到裁员的时候自然轮到老员工了。
另一方面,新员工对于公司没有什么归属感,当得知被裁员后不会有很大的反应,也不太会产生劳动纠纷。
而老员工不一样,在公司工作多年而且年龄大了重新找工作更加困难,此外工龄长裁员经济补偿也更高,公司如果不能按照法定标准或者更高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就非常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当这样的纠纷看的多了,很多人就会觉得公司裁员总喜欢先裁老员工。
在公司觉得老员工和新员工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也会优先裁减老员工:
1、劳动能力不对等;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除了一些特别依赖经验的工作岗位,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都会逐渐降低,公司自然会优先考虑留用工作效率更高的新员工。
2、工作积极性不对等;随着员工长时间在同样环境下重复相同的工作,通常容易滋生更轻松更舒适的工作方式,当老板看到员工总是在公司里像温水煮青蛙一样,在经营困难时就会优先考虑裁减这类老员工。
3、工资报酬不对等;在网上流行这样一句话“3000块招不到一个农民工,只能招到一个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相比新入职不久的员工,工资肯定会高出许多,如果工作岗位只需要稍加培训就可以适应工作流程,公司裁员自然想节省更多成本。
劳动法对老员工有特别保护吗?其实是有的,但这里的“老员工”不是年龄大的劳动者,而是在本单位工龄长的劳动者。
1、工龄超过十年,裁员应当优先留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同样的岗位下,新员工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优先留用老员工,如果无理由裁减老员工,产生劳动纠纷可能会被判定违法解除,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2N),员工还可以不要赔偿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连续工龄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不能成为裁减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5)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也不得经济性裁员。
无过失性辞退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为节省成本优先裁减老员工合法吗?
李某是上海某贸易公司的财务总监,在公司已经工作近13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为25000元每月。
公司由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连年亏损,决定裁减公司近20%员工。将裁员方案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后,得到的答复是要求公司慎重对待,可以通过减少工时、适当降低工资等方式,尽量减少裁员。
李某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表示因经营困难依照法定程序裁员,也将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李某当即表示有异议,李某认为根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优先留用,公司刚入职不久的另一名财务人员并未在裁员之列,公司应当优先裁减那名财务人员。
公司表示另一名财务人员月薪只有3000元,而李某月薪25000元,公司因为常年亏损已经无法留用李某这样的高薪人员了。
李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过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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