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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自行终止,而并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不能解除。
在网上看到一位员工被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要求主动离职,结果被员工硬气要求先赔偿2N+1个月工资。
该员工的理由是这样的: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八年,就是18个月工资;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赔双倍就是36个月工资;再加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总共是37个月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一万八,总赔偿金额66.6万,也不要多了,赔偿60万就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并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在计算解除经济补偿时是完全一致的。
根据实际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时应获得的赔偿可能是0,可能是N,可能是N+1,也可能是2N。
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即员工每在本单位工作一年,单位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低于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高于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4)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员工同时跟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等手段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提前解散、破产的;
(3)公司经济性裁员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形,员工“被迫离职”的。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仍不能返岗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企业需支付N+1补偿的情形只有上述3种情形,并且如果企业提前30天通知,也只需要支付N,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1)签订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的时间,不存在此种情形。
(2)公司因经营困难、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裁减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但不能证明未优先留用的合理性,可能会被判定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
从企业管理和发展角度考虑,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好处和弊端:
好处:
(1)有利于减少人员流失,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2)是对员工能力的肯定,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避免劳动合同期满HR忘记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二倍工资赔偿的情形。
弊端: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些员工可能会认为这是“铁饭碗”,工作的积极性、上进心会降低;
(2)公司调岗、降薪、协商解除合同等难度增加,更容易发生劳动纠纷;
(3)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多了,公司的管理难度会增加,执行新制度、新流程会形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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