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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风险管控丨员工做多家公司的工作,哪些情况下应认定为混同用工?

2023-12-10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与任何一家单位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任何协议,且存在办公场所标识不清或有多家公司共同挂牌,或者劳动者在多家公司均有提供过劳动、无法确认管理人员归属于哪一家公司,多家公司均向其支付过工资或为其办理社保等,就可认定为混同用工。这种情形足以使劳动者产生认识上的混乱。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及加重管理混乱的单位的责任,应认定劳动者与多家单位共同存在劳动关系,也即认定为多家单位混同用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的责任,也应由多家单位共同承担。

实践中,发生混同用工,导致劳动者向多家单位同时主张权益的案件多有发生,造成这一现象,有多种原因:

其一,关联公司间用工不规范,甚至有意逃避法律责任。一些公司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不顾,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用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手段,以期达到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减少计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等非法目的。

其二,存在非法使用或滥用劳务派遣行为,以及使用劳务分包等方式时用工主体混杂带来“多头”用工。有些用工单位与并不具备开展劳动派遣业务资质的单位合作,或者超过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或者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导致劳动者在身份认同上产生混乱。

还有些企业广泛使用劳务分包用工形式,比如从事制造业的工厂将某个产品零件的制作或加工分包出去,新业态外卖平台将配送工作发包出去,且发生与加工承揽关系混淆不清的情形。这就会导致出现劳务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资支付企业、社保参保企业等多方与用工有关的主体,并导致劳动者与这些主体纠缠不清。

针对上述现象,建议在实践中,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倡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秩序,加大对非法和滥用劳务派遣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做好此类案件的管辖划分以及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合理处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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