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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红包,在实际中是很常见的现象,一开始可能是供应商非得给,之后可能就是主动要,发展到最后就可能是双方联合侵害公司利益,对于企业的危害极大。
企业如果发现员工收受供应商红包,如何才能合法解雇?
1、制定廉洁管理制度
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无论是在岗工作期间,还是日常生活中,都不能接受与公司之间有商业往来企业的红包、礼品、有价证券…。
员工若有违反廉洁制度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公司都可以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2、充分掌握收受红包的证据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产生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如果企业无法充分举证员工收受供应商红包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将被判定违法解除。
3、认定红包的性质
企业掌握员工收受供应商红包或礼品后的证据后,不要马上就作出开除决定,如果产生纠纷后员工辩称“我们是朋友,这是礼尚往来”、“这是借款”,如果认定属实,企业也会面临违法解除赔偿。
罗某是深圳某锂电池公司的员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出现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佣金等营私舞弊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当月表现奖或绩效奖,并且不得再次进厂。
2018年10月,公司征询工会意见后向罗某发出解除通知,原因是罗某在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8次收受供应商黄某的红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节假日“礼尚往来”,公司解除违法
法院认定,罗某接受该供应商红包的时间多为法定节假日期间,每次款项不超过200元,罗某在收到之后基本上都有向外发送等额的红包,并且罗某与黄某之间另有私交,罗某主张双方之间是相互礼节性往来。
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系在行使其工作职能期间,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未能证明黄某是基于公司供应商的身份向罗某发送红包,罗某对此也一直不予认可。
从本案的现有证据看,罗某主张其与黄某之间系朋友间的礼尚往来,符合社会的客观实际。
因此,公司以罗某收受贿赂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过于严苛,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1632元。
喻某是湖南某机械公司员工,公司《利益冲突与廉洁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有接受供应商或业务往来单位的宴请、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娱乐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经过调查,根据喻某的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其在工作期间接受有业务往来供应商的转账25笔,金额共计20098.88元。
2021年4月14日,公司向喻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喻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解除与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员工主张是“借款”,要求公司赔偿20万
法院认定,喻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转账款项系民间借贷往来或借贷的合意,且在接受审计调查前无主动归还行为,因此方认定喻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与喻某的劳动关系,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单位工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合法解除。
喻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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