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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是不是就跟公司没有关系了?所有权利义务都将终结?
当然不是
劳动争议具有事后性,很多劳动仲裁都是在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提起的,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员工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随时提起劳动仲裁。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被离职几个月的员工诉至仲裁法院,而关于该员工的一些书面痕迹早已被清理,导致企业无法举证,最终大多会败诉。
并且补缴社保、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追溯时限,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即使员工已经离职几年,企业同样有义务补缴。
除此之外,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企业的工伤保险义务也并未终结。
员工离职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孙某是江苏某酒店的员工,酒店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4月5日,孙某向酒店提出辞职,酒店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清了工资。
当天晚上20点孙某离开酒店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孙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次要责任。
孙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某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提出了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后,结清了报酬,后返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致死亡,孙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回家路上而不是下班后回家的路上,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法院认为,孙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其提出辞职申请,并不能否认其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人社局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工伤行政确认,事实清楚,单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离职次日回单位交接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张某2021年3月1日入职北京市某公司任值班经理, 3月29日张某离职,离职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内容为“双方协商一致,自2021年3月29日劳动合同解除”。
由于当日没有交接工作,公司要求张某次日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3月30日,张某在前往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张某要求公司给予申报工伤,但公司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受伤与公司无关,如果张某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出于人情考虑,可以为张某申请工伤提供帮助。
后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张某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声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公司同意协助其办理申请工伤认定相关事宜, 期间公司无义务向张某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期间张某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自行承担,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之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致残10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此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63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无效。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诉称,双方于2021年3月29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3月30日前往公司是为了办理工作交接,途中虽然因交通事故受伤,但双方当时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3月29日解除,但张某于次日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亦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部分,故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已不再存续,但考虑其后续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公司又主张与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了协议,但鉴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对此理由亦不予采纳。
张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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