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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置怎样的组织架构,设置多少部门、多少层级,需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状况决定,当原有流程运营不畅、流程升级、业务转型、规模扩大或萎缩等情形下,须及时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以保障业务流程的高效运营。
组织架构调整需要将一些部门撤销或重组,就涉及到员工岗位调整,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
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是否必须服从?
员工拒绝调岗,公司给经济补偿就可以辞退吗?
员工拒绝调岗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张某2010年5月进入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
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因经营困难、业务缩减,已经从纳斯达克退市,无法维持目前的岗位数量,张某所在的项目组从事的业务没有盈利被公司关停。
2022年4月,公司向张某所在的组发出《2022年技术管理中心架构调整方案》,对技术管理中心部门进行调整,员工以协商转岗为优选,包括1.协商离职、2.转岗、3.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之后张某收到公司的《调岗意向沟通函》,因为调岗后代码语言改变,而公司的考核比较苛刻,张某认为公司这是在变相裁员,于是向公司回复:如果公司要辞退我,就给足补偿。不同意这种以调岗的形式裁员转岗。
2022年7月5日,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张某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调岗安排,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50000元、工资差额3600元,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就“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及“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两方面提举相应证据。
具体到本案而言,公司主张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关停张某所在组,并对技术管理中心部门进行调整,系公司根据相关情况对经营活动进行自主调整的范畴,该情形并非前述法律规定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鉴于此,法院确认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0元。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并明确约定岗位撤销、组织架构调整等可调岗情形,员工同意在这些情形下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同的约定就可以作为调岗的依据。
2、在劳动合同中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不要约定太明确,比如客户端程序员、服务器程序员、数据库程序员、Web前端程序员等都属于程序员,工作内容都是编写程序,如果约定太明确,会限制公司的用工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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