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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借贷公司借款后未能如期还款,借贷公司追债无果后向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电话骚扰,甚至到公司上门追讨,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公司能不能将该员工解雇?
01
并非法定解除情形
员工因拖欠债务导致他人上门追讨,反映的是员工个人诚信问题,催债人员的行为不等于员工本人,即便债主的行为扰乱了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也不能完全归结于员工,并且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单方解雇的事由中不包含此类情形,因此企业以此解雇员工存在极大风险。
依据规章制度解雇
公司可以提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第三方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此情形下公司就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合法解雇员工。
02
催债骚扰员工和董事长
公司解雇被要求赔偿17.6万
刘某2006年2月进入广州市某合成材料公司工作,2017年初至2019年9月期间因个人债务问题,导致追债人员不断骚扰公司员工和董事长,并且还出现了第三方人员强行闯入车间影响生产运作事件。
在2019年9月、10月公司曾多次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9年12月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确认双方于2006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3600元;
3、裁决公司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21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71.36元,驳回双方其它仲裁请求。
刘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3
个人社会诚信问题
与违反公司制度不存在关联
法院认为,刘某存在的个人债务问题骚扰公司员工和董事,并有债务人员上门讨债的情况,其情形本身是刘某的个人社会诚信问题,并不属于工作原因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此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充分理由。
综上所述,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为十三年八个月零十八天,结合工资统计表、银行流水、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报告书核算,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931.12元,刘某应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为110071.36元(3931.12元×14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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