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损失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如果劳动者不是故意造成损失,且不同意全额承担经济损失,企业不得强行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全部损失。
首先,企业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企业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这双重身份。
其次,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员工所创造的利润,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企业应承担的风险也应大于员工。
因此,在企业主张经济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而不是一概而论地按照全额损失来主张赔偿。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