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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入职之前和入职期间已经在为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收集证据,会被认定为“碰瓷”吗?
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
若劳动者并非真诚的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采取“碰瓷”的方式,意图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或瑕疵获取非法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01
案情简介
王某2018年7月11日入职深圳市某科技公司,7月13日王某从科技公司离职,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工资546元。
王某于2018年7月23日到劳动部门信访,称7月12日被某科技公司辞退,且拒不支付工资,科技公司员工唐某代表公司参与处理。
王某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
02
主张举证
王某主张:2018年7月13日上午因为上班迟到,被公司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
为证明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提交了从科技公司地址发出的快递面单、科技公司员工唐某某的名片、印有科技公司名称的笔记本、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唐某的通话记录、通话淸单、微信记录及在科技公司经营场所的自拍视频等证据。
科技公司主张:王某入职两天,均出现迟到早退,且王某入职后公司发现其简历与所称技能相差太大、简历造假,不符合岗位要求。
从王某提交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其并不是诚心就职,工作时间未画一张图纸,只是到处偷拍,动机不纯。
科技公司提交了多份网上诉讼信息打印件,显示王某在2016年至2019年间先后与深圳市某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不同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
03
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诚信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的过程看,王某的诚信是存疑的。
首先,王某在入职之前和入职期间已经在为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积极主动的收集证据,包括:
1、王某在入职前两天即2018年7月9日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通话中明确“我明天过来上班”,并进行电话录音,还将通话清单作为证据提交;
2、王某在2018年7月11日以“科技公司工程部”为收件地址收取快递,并将快递面单作为证据提交;
3、王某将印有科技公司名称的笔记本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
4、王某特意在科技公司办公场所拍摄带有公司标识的办公用品,并将自己拍摄入镜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其次,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王某与多家公司因劳动争议进行诉讼的诉讼信息,据核实,科技公司提交的诉讼信息全部属实,但王某对自己发起多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都不认可,可见其诚信值得怀疑。
与之相反,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的陈述是可信的。
从王某提交的用于证明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看,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科技公司并未否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而是确认王某曾入职公司并认为王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故本院对科技公司的相关陈述予以采信。
如前所述,本院采信科技公司的相关陈述,故科技公司在试用期内以王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主张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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