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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休完产假就离职,怎么办?

2023-09-11 次浏览

国家对女职工“三期”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在管理实务中,企业常碰到孕期女职工常请假、“泡病假”、消极怠工甚至是不出勤的情形,企业往往会陷入“想管不敢管”的困局。
01

疑似恶意怀孕“骗三期待遇”怎么办?

网上有一篇流传甚广的帖子:

“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小美女,感觉赞赞的。

3月1日,参加小美女的婚礼,作为老板,发个红包2000元是起步价。

2015年5月28日,接到小美女的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医生建议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了祝福。

小美女一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6年3月17日,小美女产假结束,终于回公司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元吧。

8月31日,小美女在群里发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祝福。

小美女二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7年10月,接到小美女的邮件,说老公的事业成功,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2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了很多。

时光回到2015年1月8日,作为老板,感觉自己招了个假员工”

………

虽然不能将所有的入职不久就怀孕的女员工都理解为“恶意骗取三期待遇”,但入职后不久即怀孕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有的女员工甚至在入职时隐瞒已怀孕的事实。那么作为企业来说,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防止或减少对企业的损失呢?

可以通过入职体检来判断女员工有没有怀孕或者有没有怀孕的打算。比如:如果她怀孕了,一些体检项目她是不会去做的。

HR可以据此来判断和沟通候选人是否有怀孕的打算。另外,入职产检应当作为录用考核的环节之一,不宜在决定录用后才安排体检。

对于录用后不久即怀孕的女员工,建议企业把试用期用满,用足够的时间来处理这件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条款与三期女员工不得违法辞退的相关条款并不矛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下的各种可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于普遍的员工,且无论该员工是否处于三期、工伤、病假等特殊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建议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另签一份岗位职责说明书,或者叫录用条件确认书。

让她明白她的岗位职责、岗位特点及录用条件是什么,只有在前期将工作做足,才能在后期运用这个条款的时候便更加游刃有余。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要求入职女员工签署岗位职责说明书,或者叫作录用条件确认书。
用以明确其录用条件是哪些,再结合其试用期期间的工作表现,便很容易做出可行的方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那些恶意骗取三期待遇的女员工。

02

三期女员工不守纪律、偷懒怎么办?

遇到以三期为名义不守纪律、偷懒的员工怎么办?有一些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开始不按照流程随意请假,也不和公司联系了,也不说自己是否还在企业工作,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处理。但是我们要核实她的情况,如果确实是身体不舒服,我们可以区别对待。如果这个员工没啥事,就是在家待着,而且提供的是假的医院证明,我们可以按照劳动法处置。

也可以按旷工来处理。有些员工会觉得“我现在怀孕了,在三期期间,企业对我也无计可施。”前期还会请假,请了几次后觉得后期我也不用去上班了,也不用履行什么请假手续了。

但事实并非如此,公司都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表示:3天以上没有请假,会按旷工处理。只要企业有公示合法的制度,又有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我们就可以合理运用这一条款。

员工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即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有些员工确实为企业作出了贡献,绝不能一遇到三期女员工都要考虑解除,这也是企业文化建设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HR从业人员一定要充分了解公司的业务,区分对待每一个岗位,明确哪些岗位不适合录用三期女员工,哪些岗位可以没有顾虑地录用三期女员工,以此引导公司领导营造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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