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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免除无固定期限责任?

2023-09-09 次浏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界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类型,只在一些特定的工种或行业中较为常用,该类合同所对应的工作任务往往具有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或季节性。

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以单项任务的完成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例如IT公司招聘工程师专门完成一个大型软件开发项目;

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例如建筑工程的承包商招聘工程项目的管理人或施工人,劳动者只需要工作至项目竣工;

三,因季节用工的劳动合同,例如在北方供暖季担任司炉工,在甘蔗成熟的季节从事榨糖,禁鱼期过后进行水产品捕捞作业等的劳动者;

四,其他具有类似特点的可以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情形。

原则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其他两类合同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只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中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就是,无论签订多少次,都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之所以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从签订次数的角度来看,只有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有法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非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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