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依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
1、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2、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
3、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质量部经理黄某,工作期间发生多次重大质量问题。
公司向黄某发邮件:“鉴于您在担任质量部经理的岗位上发生的多起质量事故,除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外,已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公司认为您已不再适合担任质量部高级经理的职务。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将您调至销售部门”,薪酬由18000元降至12000元。
黄某回复邮件表示异议。
公司操作:发邮件通知;调岗调薪。
判决结果:法院未支持公司,判令公司给员工补发调薪后的差额。
案例二
机床厂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被公司认为有多次违纪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构成严重违纪或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可以降职降薪”。公司向员工发送《员工惩戒审批表》,严重警告,岗位、薪资调整。
员工不服,提起仲裁、诉讼。
公司操作:出示公司规章制度;发函;调岗降薪。
法院支持公司。
两波操作对比
第一步:发邮件通知第二步:调岗调薪VS第一步:看公司规章制度——制度依据第二步:发函——法律效果第三步:调岗降薪
从案例可以看出,前端的制度设计及后端的风险管理和应对,对于薪酬福利来讲很重要。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