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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是否以员工主动提出为前提?
企业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负有出具相关证明的义务,且从立法目的(即便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工作安排)上来看,该项义务的履行不应以员工主动提出开具要求作为前提。
2、员工要求经济赔偿是否支持?
企业怠于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客观上会对员工再就业产生一定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员工需就其主张对企业过错与其无法就业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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