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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自行缴纳后要求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2023-08-23 次浏览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仍有很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为了继续留在单位工作的同时保护自身利益选择自行缴纳,事后要求企业返还自己缴纳的社保费用,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有不同的看法,部分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社会保险征缴纠纷,应当由社保征缴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有的地方认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裁判单位进行返还。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的第1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十六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所以,在实务当中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大部分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但可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4回答了这个问题,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应按不当得利纠纷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6年4月份应聘至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祁阳县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9月28日,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张某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

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或等政府批了再买。张某于是从公司处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之后,张某要求公司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与其他十余名保洁员遂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为张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判决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张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张某虽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审理,没有要求张某另行提起诉讼,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本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张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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