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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每日八小时工作制的由来。1995年元旦实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以前也叫作“五天半”工作制。
但在1995年当年,国务院随即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将每周工作时间调整为40小时,一直实施到现在。
其次,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来看,目前暂无明文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是否包含午休时间”,但原劳动部曾经作出过一个《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该批复间接指明了每天工作8小时,是否包含午休时间。
《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中第四项关于劳动者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根据该批复,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四部分组成。其中“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也就说劳动者因“生理需要”必须中断正常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比如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上厕所花费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当然也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感到太累了,短暂休息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在理解这个规定时候,必须把握两个因素:一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生理需要,二是劳动者必须中断正常工作时间。在这两个因素叠加下,劳动者在解决生理需要,花费的时间也计入每天的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
因此,在回答“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是否包含午休时间”时,我们发现午休时间、甚至午餐时间也是劳动者解决生理需要所花费的时间。
但该企业在午休时间段已经停止了所有劳动者工作、劳动者在时间段并无工作行为,不存在劳动者需要中断正常的工作时间,来解决生理需要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是不包含午休时间的。
附
《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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