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用假冒的身份入职,即便以假冒者的身份入职,也不可获得社保赔偿的工亡待遇。不过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不同观点及裁判方式。
另外,如果社保机构不核发,用人单位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审核入职的身份资料。以上,仅为不支持待遇的做法之其一。
案号:(2016)粤03行终45号
深圳中院裁判观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针对冯某贵、张某一、张某二申请支付张某甲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回复不予核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张某甲以张某乙的名义入职某公司,该司已以张某乙的名义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即张某甲未参加工伤保险,某公司未为张某甲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张某甲未参加工伤保险,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据此回复冯某贵、张某一、张某二不予核准其申请支付张某甲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冯某贵、张某一、张某二主张张某甲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事实上已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在广东,202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假冒身份证明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业务。”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