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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日,某外国公民汤姆与上海某网球俱乐部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汤姆在北京市某区从事网球教练的工作,由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的领导管理,并按月支付其工资。
网球俱乐部为汤姆先后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工作签证以及居留许可证。
最终汤姆于2015年12月28日获得了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的《外国人就业证》。
汤姆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一直在北京市从事网球教练工作。
2016年11月2日,汤姆因北京公司拒绝发放其工资而辞职,并于当日对上海某网球俱乐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汤姆所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明确了汤姆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就业区域仅限于上海市,而汤姆却一直在北京地区工作,违反了关于就业区域工作的许可范围。
因此,汤姆属于非法就业,不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故对汤姆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外国人就业证仅在获得许可的就业区域、就业单位以及职业范围内有效,此三项内容实际发生变化而未依法重新办理就业证或者变更就业证的外国人,属于超出工作许可范围工作,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因此,企业在招用外籍员工时,应严格按照就业许可范围的规定安排外籍员工工作;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也必须了解及遵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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