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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民终206号
企业以员工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所规定的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给予开除除名处理,但未能提供《员工手册》已向员工公示、学习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依法认定企业对员工作出开除除名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于规章制度制定、公示的举证责任亦不例外,因此,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应当告知劳动者,更应当对告知程序留痕。
1、直接公示
通过钉钉、飞书等办公软件,或者直接张贴在公司公示栏,但直接线下张贴不容易取证,因此不建议企业采取该方式。
2、组织学习
专门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保留培训记录和签到表,学习后最好进行开卷考试,让员工填写关于规章制度的学习记录。
3、直接签收
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发给员工并要求其学习,让员工在规章制度签收表上签字,之后入职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效的制度签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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